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36487号原告菲洛嘉化妆品实验室。
法定代表人贝尔特朗弗洛里(BertrandFrohly)。
被告深圳市欧易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艳。
原告菲洛嘉化妆品实验室与被告深圳市欧易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菲洛嘉化妆品实验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30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计150元,由菲洛嘉化妆品实验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