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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厦门云渡山茶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208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厦门云渡山茶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厦门云渡山茶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208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云渡山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美路**办公楼**iv> 法定代表人:林华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练,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斌,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羽豪,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厦门云渡山茶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人民陪审员  刘海沧 人民陪审员  黄惠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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