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208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云渡山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美路**办公楼**iv> 法定代表人:林华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练,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斌,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羽豪,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厦门云渡山茶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人民陪审员 刘海沧 人民陪审员 黄惠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