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民初58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8屋(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柳宣,男,壮族,1994年6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忻城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柳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75元,由本院退给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