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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村镇福欣利民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1576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村镇福欣利民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村镇福欣利民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5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宫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度市明村镇福欣利民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明村镇驻地南田新路西。

经营者:朱永安。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度市明村镇福欣利民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2019)鲁02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经营者银行账户中扣划相应案款及执行费,扣缴执行费后,将案款414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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