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七里河区优易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1民终4554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七里河区优易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七里河区优易购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民终45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七里河区优易购便利店,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小区****商铺。

经营者:何英。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七里河区优易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被上诉人七里河区优易购便利店同意本案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