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59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海张五金店,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江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峰,上海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燕,上海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杭州湾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曹力。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海张五金店、上海杭州湾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现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旭光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兆良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