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58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论岘洞,AN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巧卜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新店村****。
经营者:庞庆琪。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巧卜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