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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964号
案件名称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964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411952XT。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被告:陈彬,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陈美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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