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46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南屏中奥建通讯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经营者:刘某,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宣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南屏中奥建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