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256号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958948X1。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流县龙津镇萱宝服装店,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基头村茶山里******,工商注册号:×××86。
经营者:杜清威。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流县龙津镇萱宝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