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100号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莆田市东界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八二一中街**辰门兜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林丽华,监事。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东界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