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537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凤萍,女,199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奥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章永远。
被告:章永远,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凤萍、上海奥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永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以与被告温凤萍达成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