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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馨瑶玩具有限公司、王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民终5251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馨瑶玩具有限公司、王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馨瑶玩具有限公司;王杰;陈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5251号 上诉人:义乌市馨瑶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徐村**。

法定代表人:沈少庆。

被上诉人:王杰,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陈楠,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义乌市馨瑶玩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杰、原审被告陈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0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馨瑶玩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义乌市馨瑶玩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义乌市馨瑶玩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义乌市馨瑶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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