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星派克光电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和兴路**电信业务大楼后座****。
法定代表人:梁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巧干,女,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审被告:广州冠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旭景西街****。
法定代表人;谢其春,总经理。
原审被告:郑伟,男,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上诉人中山市星派克光电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巧干及原审被告广州冠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郑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中山市星派克光电照明有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上诉状后,该院于2020年10月16日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
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星派克光电照明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