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70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菲娅伊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余芳芳。
被告:余芳芳,女,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菲娅伊拉贸易有限公司、余芳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