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667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仕丹,女,1990年8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仕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5日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管辖,原审案号为(2020)沪0104民初18055号。
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现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桑清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