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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徐东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1知民初19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徐东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徐东坡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191号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239989XG,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102。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

被告:徐东坡,男,汉族,1982年02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案由:侵害商标权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徐东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徐东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徐东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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