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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兴平市西安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民初369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兴平市西安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兴平市西安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369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平市西安食品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东环路。

经营者范保库。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天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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