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民初14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始兴县顿岗镇兴鑫源购物中心。
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
经营者:周建国,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金樟组。
委托代理人:刘佩韦,广东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始兴县顿岗镇兴鑫源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当庭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还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