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41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禄康源百货有限公司孔明路分公司。
负责人:柏丽。
被告:南阳市禄康源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香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波。
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禄康源百货有限公司孔明路分公司、南阳市禄康源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