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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杨永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民初1824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杨永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杨永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824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永光,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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