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民终8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黎粤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刘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强华,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仪,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南方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投资人:吴振刚,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强华,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仪,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黎粤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粤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南方家具厂(以下简称南方家具厂)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南方家俱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34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黎粤公司、南方家具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成都南方家俱公司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1.南方家具厂的字号与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的商标在文字上有区别,字母标识也不同,不可能造成混淆误认。
南方家具厂将“南方家具”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已有超过30年的历史,属于合法使用其字号,没有侵害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的商标权。
2.黎粤公司向成都南方家俱公司销售的产品属于没有商标的普通家具,该产品上没有使用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的商标,不可能造成混淆或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成都南方家俱公司辩称,南方家具厂称其字号“南方家具”从八十年代沿用至今不成立。
有证据显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南方家具厂的注册日期是1995年,明显晚于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的成立时间。
成都南方家俱公司拥有包括类似于菱形的图形在内的一系列商标。
南方家具厂所述的其使用“S”变形的标识不构成混淆和误认的说法不成立。
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的第811497号商标在2010年获得驰名商标,其南方系列商标亦经过持续的广告投入为公众所知悉。
南方家具厂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没有规范使用及合理避让,借用和攀附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的影响力,构成侵权。
成都南方家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黎粤公司、南方家具厂停止对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第811497号、第14551616号、第28297160号、第21007804号、第10729521号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拆除带有“南方家具”的标识;2.南方家具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字号,变更后的企业字号不得包括与“南方”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3.黎粤公司、南方家具厂在《南方都市》等区域性报刊上刊登声明,澄清相关侵权事实;
4.黎粤公司、南方家具厂连带赔偿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
5.黎粤公司、南方家具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成都南方家俱公司于1996年1月28日注册了第811497号“南方NANFANG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沙发、家具的商品上,续展后有效期至2026年1月27日;
成都南方家俱公司于2015年6月28日注册了第14551616号“南方家居及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沙发、床垫、办公家具、金属家具、蜂房、家具门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5年6月27日;
成都南方家俱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注册了第28297160号“南方家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沙发、桌子、床垫、办公家具、金属家具、梳妆台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成都南方家俱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注册了第21007804号“南方家居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长沙发、床垫、办公家具、茶几、金属家具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3日;
成都南方家俱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注册了第10729521号“南方家居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桌子、沙发、床垫、办公家具、茶几、金属家具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3年6月13日。
经过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的使用及推广,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的第811497号“南方NANFANG及图形”商标于2010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生产的“南方”牌家具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9年7月8日,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某1向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年8月28日,该公证处人员与廖某1到达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XXX一家标识为“南方家具”字样的店铺内,廖某1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210元购买了一张汉森椅,取得“XXX送货单”一张,编号为0XXXX3,收款账号显示为“黎粤家具有限公司”。
公证人员对购买过程进行监督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对购买的物品进行封存,并作出(2019)川国公证字第148347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经查,该店铺的工商登记显示为黎粤公司,同时南方家具厂厂房和办公室也在该位置。
从公证书相片可以看出,在建筑物顶端、经营场所的墙壁、玻璃等显著地方标注了“南方家具”标识。
1988年8月28日顺德县乐从镇南村南方傢具厂批准成立,由吴振刚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于1992年3月28日变更为吴某1,企业名称后为顺德市乐从镇南村南方家具厂。
1995年3月14日,乐从镇沙边经济联社与吴振刚合作联营,申请成立了顺德市乐从镇沙边南方家具厂,后因区村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顺德市乐从镇沙边南方家具厂于1997年8月8日注销,吴振刚于1997年9月30日将顺德市乐从镇沙边南方家具厂申办成私营企业,即南方家具厂,经营范围为制造:家具,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额为人民币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关于成都南方家俱公司起诉黎粤公司、南方家具厂商标侵权的问题成都南方家俱公司注册了第811497号、第14551616号、第28297160号、第21007804号、第10729521号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0类产品上,且均在有效期内,因此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的商标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以及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经营的是家具产品,而黎粤公司、南方家具厂也是经营家具产品,黎粤公司、南方家具厂在建筑物顶端、经营场所的墙壁、玻璃等显著地方标注了“南方家具”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南方家具”标识与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第811497号、第14551616号、第28297160号、第21007804号、第10729521号商标的中文部分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故黎粤公司、南方家具厂的行为侵犯了成都南方家俱公司上述商标的专用权。
二、关于成都南方家俱公司起诉黎粤公司、南方家具厂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即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成都南方家俱公司创始于1998年,南方家具厂虽于1997年9月30日成立,但是由于历史沿革的原因,作为集体企业的顺德县乐从镇南村南方家具厂早已于1988年8月28日成立,并由吴振刚任法定代表人,根据此后历经变更为集体与个人联营,再到吴振刚个人独资企业的过程,一审法院可以认定南方家具厂设立时并没有攀附成都南方家俱公司企业名称声誉的故意,成都南方家俱公司要求南方家具厂更改企业名称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南方家具厂必须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以免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使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
三、关于黎粤公司、南方家具厂的民事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故成都南方家俱公司要求黎粤公司、南方家具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一审法院责令黎粤公司、南方家具厂停止侵权,已达成成都南方家俱公司制止侵权的目的,因此对于成都南方家俱公司提出黎粤公司、南方家具厂在《南方都市》等区域性报刊上刊登声明,澄清相关侵权事实的请求,一审法院不再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本案当事人对成都南方家俱公司因商标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黎粤公司、南方家具厂因商标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黎粤公司、南方家具厂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期间、后果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黎粤公司、南方家具厂连带赔偿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
成都南方家俱公司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黎粤公司、南方家具厂立即停止侵犯成都南方家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南方家具”标识;
二、黎粤公司、南方家具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三、驳回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黎粤公司、南方家具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成都南方家俱公司负担2000元,黎粤公司、南方家具厂连带负担2300元。
二审中,成都南方家俱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企业信息截图、中国商标网截图、第811497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拟证明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系由1992年成立的成都市南方沙发制造厂发展演变而来,1992年就开始使用“南方”字号并申请注册了多个“南方”系列商标。
2.效果图、宣传单;
3.专卖店加盟合同签订记录表;
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证据2-4拟证明成都南方家俱公司自成立且成功申请“南方”系列商标并使用至今持续超过23年;
5.(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47、38348、38350、38355号公证书,拟证明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的“南方”商标包含了“南方NanFang(马图)”“南方家居(菱形、马图等)”以及“南方家私”等各类文字或文字图形组合的商标;
6.《四川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
7.《证明》、表格;
8.报关单;
证据6-8拟证明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的“南方”商标系知名品牌;
9.视频广告截图,拟证明成都南方家俱公司注重品牌维护,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
10.南方家居旗舰店截图;
11.网络搜索平台搜索信息结果截图;
证据10-11,拟证明成都南方家俱公司在天猫、京东的店铺关注人数达几十万,运营良好。
在网络上曝光度极高。
12.(2019)川国公证字第148347号公证书;
13.图片打印件;
证据12-13拟证明南方家具厂及黎粤公司借用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的信誉和影响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南方家具厂向本院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拟证明南方家具厂持有的注册商标是“快乐时光”,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
黎粤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查,成都南方家俱公司提交的证据1中企业信息截图和中国商标网截图的内容无法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度,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1中的第811497号商标注册证已经一审法院认定,本院不再重复认定。
证据2、3为其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4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对证据5中(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50号、38348号、38347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5中的(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55号公证书,一审已对该证据进行了认定,本院不再重复认定。
证据6仅表明政府部门对产品认可合格,并不能证明商标的知名度,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7中《证明》的内容缺少其他经审核的材料佐证,无法证明成都南方家俱公司主张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7中的表格为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8仅为出口货物报关单,无法证明其产品在国内的知名度,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9无法证明该视频的投放及使用情况,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10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11网络搜索平台的搜索信息无法证明成都南方家俱公司产品的知名度,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12、13,一审已对该证据进行过认定,本院不再重复认定。
南方家具厂在持有“快乐时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突出使用“南方家具”字样,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观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本院对南方家具厂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成都南方家俱公司在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网开设了“南方家居”旗舰店。
其中,淘宝天猫网的“南方家居”旗舰店粉丝数有21.8万。
再查明,南方家具厂在二审中陈述涉案经营场所中的“南方家具”标识系由其制造。
南方家具厂与黎粤公司均确认双方是2019年5月开始签订租赁合同,南方家具厂在将涉案租赁物交付给黎粤公司时并未拆除上述标识,黎粤公司接收租赁物后继续使用上述标识。
本院认为,首先,成都南方家俱公司在2019年7月8日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被诉侵权产品的收款账号显示为黎粤公司,结合南方家具厂及黎粤公司陈述的双方于2019年5月开始签订租赁合同,随后租赁物由黎粤公司使用的事实,在成都南方家俱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在公证取证时,被诉侵权标识的实际使用者为黎粤公司。
其次,涉案经公证购买的产品上虽未显示被诉侵权标识,但在涉案建筑物顶端、经营场所墙壁、玻璃等地方使用的“南方家具”标识实际上已经足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成都南方家俱公司主张权利的第811497号、第14551616号、第28297160号、第21007804号、第10729521号商标中,文字部分为“南方”“南方家居”“南方家私”,依据中文呼叫习惯,上述文字系所在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
黎粤公司使用的“南方家具”标识与成都南方家俱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均包含了“南方”二字,虽然被诉侵权标识中的“家具”与主张权利商标标志中的“家居”“家私”存在一字之差,但该差别不足以达到能够明确区分的程度,故黎粤公司使用的“南方家具”标识与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的商标标志构成近似。
再次,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的第811497号“南方”图文商标曾在201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主张权利的其他商标均包含了“南方”二字,在第811497号“南方”图文商标知名度的辐射作用下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同时,成都南方家俱公司也在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网开设了“南方家居”旗舰店,具有一定的销售规模和影响力。
在黎粤公司使用的文字标识与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的上述商标标志构成近似以及考虑到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的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黎粤公司在经营同类商品时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容易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的商标权。
最后,南方家具厂作为家私行业的经营者及涉案租赁物的出租人,在明知黎粤公司承租后是从事家私行业的情况下,未将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被诉侵权标识拆除便将涉案租赁物交付予黎粤公司使用,表明其允许黎粤公司继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
黎粤公司在接收租赁物后亦没有将标识拆除,表明其同意继续使用。
由此,南方家具厂与黎粤公司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其二者共同侵犯了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的商标权。
南方家具厂主张其行为是合法使用企业字号,不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南方家具厂合法注册了包含“南方家具”文字的企业名称,但应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避免因突出使用其企业字号而与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混淆。
南方家具厂与成都南方家俱公司同为家私行业的经营者,应知晓成都南方家俱公司“南方”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主观上具有一定的攀附成都南方家俱公司知名度的故意,在其相关使用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并不能因此免责。
一审判决南方家具厂、黎粤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南方家具”标识并连带赔偿80000元予成都南方家俱公司,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南方家具厂、黎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黎粤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南方家具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