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5民初336号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号楼5楼05室。
法定代表人:郑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怡慧,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丹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沙湾大道87号铺。
法定代表人:张洁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毛坎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丹修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北卫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