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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成华区陈长珍水果店、成华区迷你果果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21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成华区陈长珍水果店、成华区迷你果果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成华区陈长珍水果店;成华区迷你果果水果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21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陈长珍水果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桥北二街*****。

经营者:陈长珍。

被告:成华区迷你果果水果经营部,经,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桥北二街**/div> 经营者:李鸿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女。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成华区陈长珍水果店、成华区迷你果果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对被告成华区陈长珍水果店、成华区迷你果果水果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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