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2民初107号原告: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
法定代表人:石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石港区达美滋蛋糕楠竹林店,住,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北岸楠竹林还建点**楼**/div>经营者:赵音。
原告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港区达美滋蛋糕楠竹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