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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万德福酒业有限公司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幸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民终510号
案件名称蓬莱万德福酒业有限公司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幸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蓬莱万德福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幸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民终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万德福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兰州幸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上诉人蓬莱万德福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兰州幸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蓬莱万德福酒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6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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