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民终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万德福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兰州幸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上诉人蓬莱万德福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兰州幸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蓬莱万德福酒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6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