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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东与刘创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896号
案件名称刘俊东与刘创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俊东;刘创越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896号原告:刘俊东,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创越,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刘俊东与被告刘创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刘俊东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标的金额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同时,原告刘俊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刘俊东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刘俊东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俊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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