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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蓝带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2735号
案件名称宜春蓝带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春蓝带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武江区朋友轩茶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春蓝带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梅,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八路。

法定代表人:倪庆伟,董事长。

原审被告:武江区朋友轩茶烟酒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阳山大坪村吴彩昌房屋。

经营者:郑建连。

上诉人宜春蓝带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及武江区朋友轩茶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宜春蓝带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后,该院于2020年5月20日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

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宜春蓝带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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