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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枣阳市叶波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御景豪庭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6知民初178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枣阳市叶波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御景豪庭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枣阳市叶波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御景豪庭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178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市叶波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御景豪庭分公司。

住所。

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南城中兴大道**(御景豪庭**楼门面房div>负责人:孔祥领。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枣阳市叶波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御景豪庭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2020年11月15日,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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