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3民初32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洪铎,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双辽市。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洪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洪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