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6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院**楼**2706-4(园区)。
法定代表人:晏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佳盛广场****** 法定代表人:江亮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15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如 审 判 员 吴旭华 审 判 员 曾 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文彬 书 记 员 刘洁颖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