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411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郴坚,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郴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郴坚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晏莹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