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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郴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4411号
案件名称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郴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陈郴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411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郴坚,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郴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郴坚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晏莹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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