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081号 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卢鸳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郑桢珍,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福建省霞浦县,通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
原告张海丽与被告郑桢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张海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