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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秉创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24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秉创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秉创商贸有限公司;张进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24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若兰。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秉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XXX号雅宝东方国际广场2号楼7楼(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张进许。

被告:张进许,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秉创商贸有限公司、张进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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