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初118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令。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开发区物美便利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濉溪县开发区玉兰花城小区。
经营者:孟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开发区物美便利店侵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濉溪县开发区物美便利店经营者孟敏达成和解,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范向阳 审判员 李 珊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雨桐 法官助理董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