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200号之一 原告:福建天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乌石浦二里**。
法定代表人:陈恩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思丹,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双亿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涝港村涝港** 法定代表人:何健,执行董事。
被告:泉州市天鑫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河滨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詹福地,执行董事。
被告:何健,男,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
被告:詹福地,男,汉族,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天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州双亿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天鑫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何健、詹福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福建天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泉州双亿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何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天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天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泉州双亿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何健的起诉。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