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民初148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李金恒超市,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大无缝生活区**路丽水公寓门脸房。
经营者:李金恒,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李金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于明辉审判员 张 铮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韩琳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