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00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4490580U。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保定卓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秀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11336048526T。
法定代表人:郭威。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卓俊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保定卓俊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人民币”。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