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民知初509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341409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平,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冯玉红,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玉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