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民初155号原告:BPW(梅州)车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城东谢田。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坚·彼得·苛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福海,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
被告:佛山市晋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升腾里1巷****。
法定代表人:廖会华,经理。
原告BPW(梅州)车轴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晋凯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佛山市晋凯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注销,主体不适格,不符合立案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BPW(梅州)车轴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BPW(梅州)车轴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