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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田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金留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8552号之二
案件名称上海田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金留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田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金留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855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顺宠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袁乔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田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金留田。

被申请人:金留田,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顺宠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田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金留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沪0104民初185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田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金留田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X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现上海顺宠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顺宠旺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上海田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金留田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XXX万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亦雨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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