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1807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忠涛,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萍,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太阳村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95971665M。
法定代表人:林英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棋松,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太阳村鞋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黄鹤鹤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