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湘0104刑初106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峥嵘,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现住湖南省。
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彭星仁,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恋,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
因本案于2020年2月7日被抓获,2020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杨跃飞,湖南泓锐(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旺,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
因本案于2020年2月7日被抓获,2020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罗碧辉,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峥嵘、刘恋、杨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叶桃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峥嵘及其辩护人彭星仁、被告人刘恋及其辩护人杨跃飞、被告人杨旺及其辩护人罗碧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峥嵘、刘恋、杨旺经共同商议决定合伙投资建厂,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口味王”等品牌槟榔。
其中,刘峥嵘占股50%,刘恋、杨旺各占股25%。
刘峥嵘负责购进生产设备、槟榔子、槟榔外包装和内包装,刘恋、杨旺负责制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商议后,被告人刘峥嵘、刘恋、杨旺在××乡××村××组租用符某的民房作为其生产经营场所。
之后,被告人刘恋、杨旺各自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名为“宁乡市恋恋心食品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宁乡市芮华食品商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分别用上述许可证在拼多多平台注册了名为“惠友槟榔食品店”、“阿旺槟榔食品店”的网店,且通过该网店将制作的假冒注册商标口味王的槟榔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3178元。
2020年2月7日,宁乡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刘峥嵘、刘恋、杨旺所租住的上述生产经营场所内,查扣“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25万余个、查获的湘潭铺子、胖哥槟榔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7万余个。
经鉴定,以上所查扣的具有“口味王”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刘恋、杨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同年4月14日,被告人刘峥嵘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峥嵘已向公安机关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恋、杨旺各向公安机关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峥嵘、刘恋、杨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1、被扣押的涉案物品的照片等物证;
2、商标注册资料、电子数据提取记录、拼多多店铺销售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陈某、符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峥嵘、刘恋、杨旺的供述和辩解;
5、货值证明、鉴定明证等鉴定意见;
6、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7、拼多多店铺及销售情况的电子证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峥嵘、刘恋、杨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峥嵘、刘恋、杨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
被告人刘峥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恋、杨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也同意接受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帮教和监管,可适用缓刑。
三名被告人各自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意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涉及食品安全,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且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峥嵘系自首、犯罪时间不长、犯罪金额较小、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峥嵘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刘恋、杨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峥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杨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刘峥嵘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恋、杨旺各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槟榔,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宁乡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郭曙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杜妮书记员范颖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