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282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天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吴路**。
法定代表人:刘涵,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剡溪路**。
法定代表人:王形,总经理。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天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慧军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慧军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张 铮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官助理韩琳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