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919号原告:广东迪艾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沙边路**之二。
法定代表人:周玉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山营,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辉,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健仓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谢明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胜霞,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迪艾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12033××××.3,名称:一种灯饰外壳及灯饰产品)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被告双方过沟通及协商,确认现不存在侵权纠纷事宜。
据此,原告广东迪艾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迪艾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迪艾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