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189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希,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慧,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范伟林,男,199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涛,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家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伟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以与被告范伟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