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711号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马厂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温州爽西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茶院小区****-4。
法定代表人:蔡秋林,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爽西爽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