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901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长兴,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长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燕萍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白婷婷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