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501号 原告:王文明,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益海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区爱灯堡西部灯饰采购中心****。
经营者:陈之海。
原告王文明与被告新都区益海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王文明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王文明撤回对被告新都区益海灯饰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文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