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4952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经理。
被告:临朐县百惠数码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工业街**文博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24MA3FYWK14N。
经营者:陈洁。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百惠数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